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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单位联合制定22省小麦稻谷收购价,严查压抬拒拖行为保粮农利益

富商网络转载

       为认真落实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确保最低收购价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6大单位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联合制定发布了《关于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中所称粮食,指小麦、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
       《通知》规定的执行区域和时间涉及22省(自治区):
       1.小麦预案执行区域为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6省,执行时间为当年6月1日至9月30日;
       2.早籼稻预案执行区域为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西5省(区),执行时间为当年8月1日至9月30日;
       3.中晚稻(包括中晚籼稻和粳稻)预案执行区域和时间为: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8省(区)当年10月10日至次年1月31日,辽宁、吉林、黑龙江3省当年11月1日至次年2月末。其他省(区)是否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自主决定。
    《通知》指出在第一条规定的执行区域和时间内,当粮食市场收购价格持续3天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收购价格时,由中储粮分公司会同省级粮食、价格、农业、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和单位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经中储粮集团公司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准,在省(区)内符合条件的相关地区启动预案。
       启动预案地区,当市场收购价格回升到最低收购价水平以上时,要及时停止预案实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各类企业积极开展市场化收购。
       执行本预案收购的粮食,应为当年生产且符合三等及以上国家标准,四等及以下的粮食由地方政府组织引导实行市场化收购。小麦具体质量标准按国家标准(GB1351)执行,稻谷具体质量标准按国家标准(GB1350)执行。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不符合质量标准或食品安全指标的小麦和稻谷,由各地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和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责制的要求组织收购处置;有关费用从本省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风险基金不足部分由省级财政负担并列入省级预算解决。
       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向农民直接收购三等标准品粮食的到库价。具体价格水平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公布的当年最低收购价格为准,相邻等级之间的等*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非标准品粮食最低收购价的具体水平,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发〔2010〕178号)有关规定执行。
    中储粮集团公司受国家有关部门委托,作为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主体。中粮、中国供销、中化、农垦集团受中储粮集团公司委托,有关省份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和地方骨干企业,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受中储粮直属企业委托,按规定参与收购最低收购价粮食。
       作为委托收储库点参与最低收购价收购的各类粮食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粮食收购资格。(2)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3)有一定规模的自有仓容,仓储设施条件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9第5号)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GB/T29890)要求,具备必要的清理设备、机械通风设备、烘干设备、检化验设备(含必检食品安全指标快检设备)、计量称重器具和人员,对农民交售少量粮食要有可移动式磅秤。(4)执行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相关规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落实,相关设备齐备完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无重大消防隐患。(5)无不良*记录,具有较高管理水平,三年内在收储及销售出库等方面无违规违纪行为。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无重大不良*记录,无重大债权*纠纷。(6)严格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建立健全统计台账,准确、及时报送统计报表。具体条件由中储粮有关分公司会同省级粮食主管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根据当地实际细化。
       中储粮集团公司组织指导有关分公司与省级粮食主管部门、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会商,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销售”的原则,合理确定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的委托收储库点,报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在收购启动前将当地所有委托收储库点名称(与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名称一致)、收储点地址和联系电话,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和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要充分利用现有仓储资源,每个县内委托收储库点可利用仓容总量或收储能力,应与当地最低收购价粮食预计收购量相衔接。确定收储库点的单位,对其确定的收储库点收储最低收购价粮食的监管、验收、库存管理、销售出库以及出现的风险等负责。
       《通知》要求各有关方面要把落实最低收购价政策作为保护种粮农民利益、促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举措抓实抓好。地方各级粮食主管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要认真履职尽责,加强与中储粮分公司及直属企业的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执行好最低收购价政策。省级人民政府组织中储粮有关分公司、省级粮食主管部门、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按照“谁定点、谁监管、谁验收、谁负责”责权对等的原则,对定点、收购、验收、库存管理、销售出库等环节的有关工作分工可进行细化,并对由此带来的风险负责。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结合当地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推动最低收购价政策更好地落实。
    《通知》还要求要建立健全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责任分解、落实和追究机制,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纪依规严肃处理问责。对确定的委托收储库点不具备本预案规定条件的,应追究负责确定委托收储库点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责任。未按本预案要求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报送或抄送有关收购工作进展和总结情况,或达到预案启动条件未及时上报启动预案请示的,在市场收购价格回升到最低收购价  水平之上时未及时停止预案执行的,以及未及时按标准拨补有关费用补贴的,应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责任。对不严格执行最低收购质价标准、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拒收农民交售符合标准的粮食、*农民售粮款、“克扣斤两”“以陈顶新”“转圈粮”、先收后转、虚购增库等各类坑农害农、损害国家利益和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对工作落实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的,移送*机关处理。
       对查实有套取费用补贴、损害农民利益等*违规行为的委托收储库点,由确定收储库点的单位会同有关方面负责,追回粮款归还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扣回全部费用利息补贴,将因收储粮食或套取费用补贴获取的收入上交中央财政,记为不良*记录,纳入全国*信息共享平台,三年内不得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将其当年收购最低收购价粮食全部退出收购进度和库存统计;同时将其收储的全部最低收购价粮食实行移库或按有关程序及时安排拍卖,所发生的费用由违规企业承担,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如发生损失,由委托收储库点承担;**的,移送*机关处理。同时,对查实国有粮食企业存在违规行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关部门对企业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对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以各种名义、形式变相降低委托收储库点费用补贴标准的,违规收取履约*的,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的,移送*机关处理。对验收中发现入库的粮食不符合本预案第三条规定的质量要求的,包括陈粮入库或混掺陈粮入库的,要及时核减有关收储库点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进度和库存统计,扣回全部费用利息补贴,归还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建立健全联合惩戒机制。未按期如实上报验收结果的,视为无不合格粮食,造成的后果由负责验收上报的责任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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